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市民政局近期代市政府办公厅起草了《关于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昨日,市民政局特意就此项政策,面向全体市民征求意见或建议。据了解,该《意见》公示期为2016年11月28日至12月17日。广大群众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反馈邮箱1037630123@qq.com。
救助范围包括家庭和个人
《意见》救助范围包括家庭和个人。
“家庭对象”为成都市户籍居民家庭、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家庭(均包含与其共同生活的非成都市户籍父母、配偶和子女),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为成都市户籍居民、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其他对象包括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和各区(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应予临时救助的人员。
一年内,被救助对象因同一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救助,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0元。
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申请程序为,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对象,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时需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原件(非本市户籍人口需提供成都市居住证原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重大支出证明以及当地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金额在一定额度内且需求紧急的,区(市)县民政部门可直接审批或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但应在一个月内补齐所有申请审批手续。
临时救助资金由区(市)县民政部门组织,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