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赌场通过第三方支付进行赌博活动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手机游戏越来越成为市民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不少人把麻将、斗地主等娱乐活动“搬到”了手机上,随时随地和亲友玩一场。但也有人盯上了这样的手机游戏,利用其作为赌博和敛财的工具,从事非法牟利活动。
11月29日,记者从绵竹警方获悉,绵竹破获一起利用手机游戏APP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牟利的案件:三名犯罪嫌疑人在网上邀约网友赌博,三个月涉案金额高达1700余万元,非法牟取利益20余万元。
目前,三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已被绵竹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据了解,这是绵竹警方破获的近年来德阳地区最大的一起网络赌博案,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手游赌博 三个月涉案1700余万元
今年10月初,绵竹警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某APP手游里,有一个俱乐部可能涉嫌赌博。经过一周的初查,民警发现其中有人涉嫌赌博,且赌资较大。
据绵竹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副所长侯地伟介绍,他们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个俱乐部背后的庄家为刘某和陈某,还有一个马某帮他们管理财 务。刘某和陈某负责组织喜欢玩德州扑克的人聚到一起,如果有人想进他们的俱乐部进行赌博,就必须在开局之前向庄家的财务转账至少1000元人民币作为赌资。
侯地伟说,进入“房间”后,他们以平台的游戏来进行赌博,而庄家通过对赢家进行抽水,和在赌博过程中卖保险(APP系统自带的牌局风险保险)来进行营利。
“刘某或陈某每局会抽取赢家的5%,而马某则在赢利中抽取15%外加每天200元的工资,剩下的由刘某和陈某平分。”侯地伟介绍,从7月到10月,先后组织了近80人参与赌博,其涉案金额高达1700余万元,三名嫌疑人从中违法所得达20余万元。
专案侦查 三名嫌疑人均已落网
10月18日,绵竹市公安局正式立案侦查,成立了30余名民警组成专案组。为了快速破案该案,专案组综合分析案件线索,制定了详尽的证据搜集和侦查抓捕计划,全面展开案件的侦查工作。
侯地伟介绍,通过对犯罪嫌疑人陈某、马某的活动轨迹进行研判分析,10月24日,犯罪嫌疑人陈某、马某在绵竹成功落网。警方在追寻刘某下落时,听到风声的刘某也投案自首。在对刘某、陈某以及马某进行突审后,专案民警便分组前往成都、杭州、广州等地对其三人的犯罪证据进行调查取证。
据调查,该APP本身是提供大家游戏的,花90块钱可以买1万个游戏币在里面玩,并且该APP的经营公司也不会抽取任何提成。不过,刘某等三人却以此进行非法牟利。
变形赌案 第三方支付难取证
刘某交代,她之前在该APP平台上玩过,于是就萌生了利用这个APP平台召集参赌人员进行赌博牟利的想法。随即,找了朋友陈某搭档,同时还聘请了马某作为他们的财务来帮他们进行管理。
三人通过APP注册俱乐部,然后在聊天软件里建一个群,把喜欢打牌的人聚集到他们自己建的聊天软件群里。开局后,参赌人员通过在平台上玩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的方式进行赌博。
侯地伟介绍说,通过调查,他们发现刘某等人先建立了一个聊天群,每次在组织赌局的时候就在群里发红包,召集愿意玩牌的九个人,“每个人至少带1000个金币申请进入房间,并提前将金币折算成钱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发给庄家 , 赢了输了都直接折现,他们则进行抽成。”
侯地伟介绍,通过网络组织赌博一方面随时随地都可以进行,另一方面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取证,所以给案件侦破带来不小的难度。而让警方想不到的是,看似小小的扑克牌游戏,通过刘某等人的赌局,一局下来“桌面”上最少也在1万元以上,最多的时候差不多四五万元。
司法解释
“以营利为目的”区别赌博罪与非罪
绵竹警方介绍,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的前提,不但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观要件,而且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别主观要件。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指行为人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抽头渔利,二是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参赌获利,四是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获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营利目的”,主要根据行为人实施赌博行为的方式和上述获利方式综合判断。只要查明行为人建立了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的,即可认定其属于开设赌场,而无论其发展的赌客数量有多少,赌客投注的次数有多少、投注的资金量有多大。
在本案中,原本开发手机游戏APP的公司只是赚取了金币购买费用和相关信息服务费,但却被刘某等人利用来开设赌局非法谋取利益,等待刘某等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