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法院现场发放案款
因公司信用不够,大竹县某实业公司员工颜某,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为公司所用。贷款期限到期后,银行没有收到这笔债务的还款,遂一纸诉状将颜某和当初为其担保的实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颜某应偿还100万元借款,该实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2月14日,大竹县人民法院公布了包含本案在内的众多执行难典型案例,并对该院2016年以来解决执行难的情况进行了通报。
颜某向某商业银行借款100万元,某实业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到期后借款没能偿还,商业银行遂向大竹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颜某为某实业公司员工,颜某是应公司的要求为公司借的款。公司向颜某出具了《承诺书》,承诺颜某只是出面为公司借款,一切责任均由公司承担,颜某不存在任何风险。
法院审理认为,因颜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遂判决颜某偿还借款10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和逾期罚息,某实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实业公司向颜某出具了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承诺书,但并未征得商业银行同意,颜某认为不应承担偿还责任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近年来,不少公司因信用不够,便让员工向银行借款,员工因怕失去工作而违心为公司大额借款,一旦公司经营困难,不能按时偿还借款,那么员工个人就要承担偿还责任。现实生活中,已有一些员工因大额借款,一辈子也无法偿还债务。因此,为公司借款的员工一定要考虑借款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