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开了一家包子店,为了达到面粉快速发酵的效果,胡某在包子上添加了含有硫酸铝铵的泡打粉,而消费者食用了含有硫酸铝铵的包子或花卷后可能患上骨质疏松症。后胡某被查。近日,青白江法院判决胡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禁止胡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加工、生产及相关活动。
自2015年初以来,32岁的湖北人胡某在青白江区凤凰西六路商铺其经营的“鑫诚包点”早餐铺内生产销售包子、花卷。为达到快速发酵的效果,以及让花卷里葱花保持鲜艳的颜色,胡某违规添加对人体有害的含有硫酸铝铵的泡打粉添加剂。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于2014年5月14日就曾发布公告明确要求,小麦粉及制品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去年3月17日,青白江区质监局对铺面内销售的包子、花卷进行了监督检验,经检验采样的包子中铝含量为158mg,花卷中的铝含量为46.1mg,从而判定这批送检样品铝含量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去年8月4日,胡某主动联系该区质监局对其店内的剩余3袋泡打粉进行检查,该泡打粉的外包装上清楚地载明了“配料中含硫酸铝铵(无水物)40%,本品铝含量小于或等于4.6%等”字样,后在该局执法人员的带领下到区公安分局接受调查处理。
承办法官说,胡某总共购买了10袋这种泡打粉,消费者食用含有硫酸铝铵的泡打粉可导致骨质疏松。案发时胡某已经使用了7袋,营业收入已达五六千元,影响范围较广。
胡某当庭自愿认罪。
青白江法院审理认为,胡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包子、花卷中掺入不得添加含有硫酸铝铵的泡打粉,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食品经营业者应主动学习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不要在食品中添加国家命令禁止的成分,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