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郭某在和金某喝酒过程中发病身亡,而金某没有进行任何救助,郭某的家人将金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共计69万余元。而金某则否认与郭某喝过酒。因证据不足,近日,顺义法院一审驳回了起诉。
据原告方诉称,2015年2月,郭某与金某在郭某租住地喝酒。喝酒过程中,金某将郭某灌醉,后郭某发病。金某却没有对郭某进行任何救助,未将他送至医院,而是直接离开郭某家中。待郭某女儿发现时,郭某已去世。经鉴定,郭某的死因倾向于猝死。
原告方认为,金某在明知郭某已经喝醉发病的情况下,对郭某不闻不问,导致郭某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对郭某的死亡负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某按照40%的比例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方在公安机关调查郭某非正常死亡案过程中,明确放弃了尸体解剖检验,导致郭某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均无法确定。现仅凭尸表检验结果无法证实原告方主张的郭某系喝酒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事实。
据此,法院认为原告方主张金某对郭某的死亡负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最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