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苍南县一名男子停车时因操作不当撞死儿子,作为车辆所有人的妻子向保险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被以“死者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为由拒绝后诉至当地法院。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0月18日从苍南县法院获悉,该案经该院金乡法庭审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1万元,保险公司上诉。经温州市中院调解,日前保险公司与原告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金56万。
去年12月底,章东(化名)驾车驶至苍南钱库镇一路段准备靠边临时停车,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向左前方冲出,撞上刚下车走到车前的妻儿,儿子小涛(化名)当场死亡,妻子张萍(化名)受伤。交警认定章东负事故全责。
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12.2万元的强制险、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有效。作为车辆所有人的张萍向保险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等计61万。
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张萍儿子,即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属商业险责任免除范围,拒绝理赔。张萍诉至苍南法院。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份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其中一款约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死者是原告的儿子,即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属免责范围。
张萍表示,投保单上的签字不是她本人笔迹。且《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应尽提示说明义务,就算是她本人的签字,保险公司也未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成立。
法院一审认定,原被告双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其内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订立时未与原告协商,属格式合同。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该案中,死者既不是肇事车辆上的人员,也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其死亡造成的损失与其他“第三者”是一样的。
法院认为,被告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内容将受害人小涛作为投保人的家庭成员而剔出“第三者”范畴,无形中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并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违背《保险法》及保险行业有关补偿的基本精神及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应属无效条款。即使保险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也不能免除理赔责任。经审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金额6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