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一张照片在微信朋友圈里疯传——照片摄于下沙一高校内,在马路边的人行横道上,一棵树和一个灯杆间,一条大红白字横幅十分显眼,上面写着“恭喜浙江××大学X级研究生×××日夜奋战成功小三上位”。
照片传开后,这所高校的论坛里也炸开了锅,不少学生都在帖子里问,究竟发生了什么事?这么狗血的剧情居然“演”到学校里来了?
也有似乎了解内情的人跟帖留言,称“女孩、原配人都不错,但是男方太不负责,孩子都还小,就在外面弄出了这种事”。
还有人透露,女生上午在教室做完实验就走了,据实验室的同学说,下午的组会该女生也没有到场。
11月2日下午,我们到这所高校实地查看:
有一个跟这个女生同一个学院的人说,早上这个女生还不知道有这样的事情 ,也没有在微信里面看到,还是听同学说的。早上还在正常上课,后来上完课饭也没有吃就直接走了。
拉横幅的位置在学校里并不是最繁忙的路段,但是离学校大门不远,大约几百米路。还有好多同学说只是听说,没看到横幅。还有好几个旁边学校的学生,赶到这所学校来围观,不过保安已经拿掉了横幅。
有一个学生说,那个女生是她的学姐。她们不是很熟,但是以前上公共课时见过几次,说她是一个蛮文艺的女生,平时待人也还不错。之前有传言,这个女生是靠老师的关系保研的。这个同学说,学姐的男朋友是校外的,不是老师,考研也是自己考的,并不是靠老师的关系。
目前,校方已报警。学校也发群消息给学生,不要再传这件事情,若学校查到,会处罚。
很多人都觉得,不管女生做“小三”这件事是否属实,像这样公然拉横幅侮辱对方,显然是过分了。
那么
这样的行为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当事女生又该如何维权?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喻伟东分析,从横幅内容可以看出,明显含有公然侮辱的主观故意,且在客观上也会导致当事人周同学社会评价的降低,其名誉将会受到相应的贬低。行为人该举动侵犯了周同学的名誉权。
所谓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同时明确,侵犯公民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在查明侵权人身份后,周同学可以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酌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与周同学是否真的当了“小三”无关。
另一方面,假如侵权人的确因为第三人的介入导致出现离婚等情形,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之规定,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但不应该通过此类方法来“维权”和泄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