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越来越神奇了,不小心扭断脖子,可以叫“过失致人死亡”,老百姓雨天追小偷意外跌死,也能叫“过失致人死亡”。同一条法律,或许既能用来给一些人脱罪,也可用来给一些人蒙冤。
今年3月13日凌晨,福建漳州黄某华正在家中睡觉,忽然感觉外面有小偷在偷家禽,于是起身追出门外,小偷拔腿往马路上逃跑,黄某华冒雨穷追不舍,路上抓住了小偷的衣袖,又被其用力挣脱,小偷也因此身体失去平衡而摔倒,致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这应该算一个意外,普通摔一跤不至于跌死,犯罪分子遭遇天谴,只能可叹可悲。然而更意外的是,黄某华竟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审查起诉,检方给出的理由是:黄某华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若不是人民网官微转发,还以为这是一个段子,还能不能让人好好的抓小偷了?——捉拿扭送现行犯罪分子,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面对犯罪分子挺身而出,更是公民协助司法机关的光荣事迹。
雨天追小偷又怎么了?——雨天就不能和犯罪分子作斗争了?简直匪夷所思,只需简单更换一下主角就知道它有多荒谬:如果是人民警察冒雨抓捕犯罪分子,是不是一条响当当的正能量?感动都来不及,何错之有?难道百姓点灯不行,连冒雨做好事都不行?
如果雨天抓小偷也能成为禁区,那简直是犯罪分子的福音,是不是今后都集中雨天去作案,被发现了就警告失主:你不能追我哦,路这么滑我跌死了你要坐牢的哦!——简直荒之大谬!
雨天路滑固然属于常识,然而其风险不是小偷一个人的,追击者也冒着同样的风险。即便预料到有摔伤可能,一般情况也顶多皮外伤骨折,而极少直接摔死,“预见”到罕见的极端意外情形,不属于任何人的法定义务。
而对于制服一名犯罪分子来说,可预见的普通跌倒摔伤也并不算过度后果,又不是逼他往悬崖上跳。警察抓小偷,也是要拉要拽,甚至一把推倒摁地上戴手铐的,也都面临着同样的摔伤风险,这个“预见”有何意义?
控诉其过失致人死亡,总得找到一点“过失”,那么黄某华的过失之处在哪?
黄某华在追小偷期间,并没有采用任何过当武力,就是正常的追嘛、拽嘛,要是光追不拽,难道陪他去跑马拉松么?——根本还没来得及展开搏斗,假如在制服小偷时动作过大、或者制服之后又施加殴打,那倒还能揪出些错来——然而这一切根本没有发生。
如果连拽袖子这样的常规动作都不能允许,公民还抓什么小偷啊?刑诉法规定的公民扭送权利,岂不成为一纸空文?
过失致人死亡,需要找到明确的“过失”,譬如开车未尽到认真观察义务,不按规程操作工程机械等,如果该做的都到了,那只能是天灾人祸太巧合,各负各责吧。更需要找到合理合法符合常识的“过失”,而不是随便拍脑门出一个“应当预见雨天路滑可能摔伤”的荒诞说辞。
虽说起诉并不意味着定罪,但是人民检察院也是有立案标准的,譬如抑郁症自杀,想去立案也立不成,因为找不到他人的过错来为其负责。当地检方能够审查通过这荒谬的指控并提起公诉,也已足够证明其业务上的稀松。法律应该向真正的犯罪分子亮剑,不要跟守法公民身上找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