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与他人发生抓扯,因劝阻无效,“110”巡警遂将其带至派出所调查,结果男子拒不配合调查,不但侮辱、谩骂民警,且抓伤一名值班民警。近日,资中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5年10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男,资中县人)醉酒后,在资中县重龙镇步行街与他人发生争执、抓扯,因劝阻无效,“110”巡警随即将其带至重龙派出所进行调查。在派出所内,张某某拒不配合调查,言语侮辱、谩骂并出手抓伤值班民警尹某的脖子。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了谅解。
2016年1月4日,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资中县人民法院于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