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两男一女以帮被害人寻找神医为名,合伙诈骗被害人36747元。
近日,资中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温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温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母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12月27日10时许,温某甲、母某某、温某乙和一绰号为“黄三”(另处)的男子共谋诈骗。
由温某乙驾车搭乘温某甲、母某某、“黄三”到达资中县城后,温某甲先在资中县水南镇东大道某小区附近,与被害人刘某某搭讪,得知刘某某正因病求医,于是便谎称自己能帮助其找到某神医。
此时,母某某也趁机上前假称自己认识某神医,并称可以帮忙带路。在前往寻找神医途中,温某甲和母某某二人借聊天之机,打探到了刘某某的基本情况。随后,温某甲将刘某某的基本情况秘密告知了“黄三”,“黄三”便假扮成神医的孙子,在水南镇某小区附近与刘某某见面。
见面后,“黄三”凭此前温某甲打探到的情况,在取得刘某某的信任后,又以消灾为由,叫刘某某将钱款交给自己供菩萨,并称事后会将钱全部退还。
为了进一步取得刘某某的信任,以曾经接受过神医帮助的受益者出现在现场的温某乙,假装前来向“黄三”取回自己的钱,刘某某信以为真,随即回家拿到存折并到银行取款33536元后,连同身上的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3211元),在资中县水南镇的一条巷道内全部交给了“黄三”。
诈骗得手后,温某甲等人随即乘车离开。
经查,温某甲、母某某、温某乙诈骗金额共计36747元。案发后,黄金项链一条和9600元现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归案后,被告人温某甲、母某某、温某乙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6年5月10日,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某甲、母某某、温某乙犯诈骗罪,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母某某、温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某甲、母某某、温某乙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